再出大招,電動車無腳踏不準上路
[提要] 近日,有商家反映,湖北襄陽交警部門對于電動車上牌將嚴格遵循1999年制定的《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在湖北襄陽電動車要想上牌合法上路行駛,最重要的條件就是電動車要具有腳踏功能。
近日,有電動車商家反映,湖北襄陽交警部門對于電動車上牌將嚴格遵循1999年制定的GB 17761-1999《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在湖北襄陽電動車要想上牌合法上路行駛,其中有一個最重要的條件就是電動車要具有腳踏功能。據了解,襄陽當地的電動車絕大部分都沒有腳踏,出臺這樣的規定實在不切實際。
據襄陽市交警支隊副支隊長呂保南介紹,“目前,在我市質檢部門公布的《襄陽市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參考目錄》中,所有車輛都帶有腳踏。也就是說,沒有腳踏的車輛不能上牌。”
據悉,1999年制定的GB 17761-1999《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其中是要求電動自行車需要具備腳踏功能。但是我們同時需要注意到,根據國家相關規定,一般行業標準5年修訂一次,其實1999年制定的《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所規定的電動車需要有腳踏功能,時速不能超過20公里/小時,整車重量不大于40kg,這些已經嚴重與社會現實脫節,由于一些相關部門的錯誤,電動車國標雖然從2002年起修訂了14年多,修訂幾十次,但是新國標一直沒有出臺。
電動車生產企業合法納稅,國家允許生產出能騎行更遠的電動車、更安全的電動車,電動車經銷商有合法手續、允許銷售,電動車用戶合法購買,如今卻不能上路,這樣的錯誤不能讓電動車用戶來買單,電動車生產企業和電動車經銷商也不應該成為過時國標的買單者,其實全國大部分地方政府已經意識到這些問題,在實際的電動車管理中并沒有按照1999年出臺的《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而是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于電動車加強管理,引導電動車用戶合法合規駕駛電動車。
但是,全國還是有極少部分地方的工商、質檢、交警部門在使用這種“上個世紀的古董標準”執法,給廣大電動車用戶帶來嚴重不便,違背黨和國家“以民為本”的治國之本,甚至對電動車用戶進行處罰。這其實是我們的地方政府官僚主義的體現,沒有做到密切聯系群眾、到基層去了解民情,沒有看到電動車其實也需要與時俱進,沒有看到電動車在實際解決老百姓的交通難的問題上所體現出的重大作用。
希望襄陽的相關部門領導,能夠走到群眾中去調研,看看老百姓到底需要什么樣的電動車?多聽聽老百姓的想法。客觀的說,電動車是在交通中存在一定的問題,但是即使電動車有腳踏、電動車時速不超過20,也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有問題就應該解決,特別是政府部門,更應該對癥下藥,出臺有利于民、合理有序的管理方案,人性化合理的管理電動車,要實事求是的為老百姓著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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