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發布《鉛蓄電池再生及生產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和《廢電池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公告
[提要]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環境保護部組織制定了《鉛蓄電池生產及再生污染防治技術政策》、修訂了《廢電池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關于發布〈廢電池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的通知》(環發〔2003〕163號)廢止。
附件:
環境保護部
2016年12月26日
附件1
鉛蓄電池生產及再生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一、總則
(一)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防治環境污染,保障生態安全和人體健康,規范污染治理和管理行為,引領鉛蓄電池行業污染防治技術進步,促進行業的綠色循環低碳發展,制定本技術政策。
(二)本技術政策適用于鉛蓄電池生產及再生過程,其中鉛蓄電池生產包括鉛粉制造、極板制造、涂板、化成、組裝等工藝過程,鉛蓄電池再生包括破碎分選、脫硫、熔煉等工藝過程。鉛蓄電池在收集、運輸和貯存等環節的技術管理要求由《廢電池污染防治技術政策》規定。
(三)本技術政策為指導性文件,主要包括源頭控制和生產過程污染防控、大氣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體廢物利用與處置、鼓勵研發的新技術等內容,為鉛蓄電池行業環境保護相關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等環境管理和企業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技術指導。
(四)鉛蓄電池生產及再生應加大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優化升級力度,合理規劃產業布局,進一步提高產業集中度和規模化水平。
(五)鉛蓄電池生產及再生應遵循全過程污染控制原則,以重金屬污染物減排為核心,以污染預防為重點,積極推進源頭減量替代,突出生產過程控制,規范資源再生利用,健全環境風險防控體系,強制清潔生產審核,推進環境信息公開。
(六)鉛蓄電池行業應對含鉛廢氣、含鉛廢水、含鉛廢渣及硫酸霧等進行重點防治,防止累積性污染,鼓勵鉛蓄電池企業達到一級清潔生產水平。
二、源頭控制與生產過程污染防控
(一)鉛蓄電池企業原料的運輸、貯存和備料等過程應采取措施,防止物料揚撒,不應露天堆放原料及中間產品。
(二)優化鉛蓄電池產品的生態設計,逐步減少或淘汰鉛蓄電池中鎘、砷等有毒有害物質的使用。
(三)鉛蓄電池生產過程中的熔鉛、鑄板及鉛零件工序應在封閉車間內進行,產生煙塵的部位應設局部負壓設施,收集的廢氣進入廢氣處理設施。根據產品類型的不同,應采用連鑄連軋、連沖、拉網、壓鑄或者集中供鉛(指采用一臺熔鉛爐為兩臺以上鑄板機供鉛)的重力澆鑄板柵制造技術。鉛合金配制與熔鉛過程鼓勵使用鉛減渣劑,以減少鉛渣的產生量。
(四)鉛粉制造工序應采用全自動密封式鉛粉機;和膏工序(包括加料)應使用自動化設備,在密閉狀態下生產;涂板及極板傳送工序應配備廢液自動收集系統;生產管式極板應使用自動擠膏機或封閉式全自動負壓灌粉機。
(五)分板、刷板(耳)工序應設在封閉的車間內,采用機械化分板、刷板(耳)設備,保持在局部負壓條件下生產;包板、稱板、裝配、焊接工序鼓勵采用自動化設備,并保持在局部負壓條件下生產,鼓勵采用無鉛焊料。
(六)供酸工序應采用自動配酸、密閉式酸液輸送和自動灌酸;應配備廢液自動收集系統并進行回收或處置。
(七)化成工序鼓勵采用內化成工藝,該工序應設在封閉車間內,并配備硫酸霧收集處理裝置。新建企業應采用內化成工藝。
(八)廢鉛蓄電池拆解應采用機械破碎分選的工藝、技術和設備,鼓勵采用全自動破碎分選技術與裝備,加強對原料場及各生產工序無組織排放的控制。分選出的塑料、橡膠等應清洗和分離干凈,減少對環境的污染。
(九)再生鉛企業應對帶殼廢鉛蓄電池進行預處理,廢鉛膏與鉛柵應分別熔煉;對分選出的鉛膏應進行脫硫處理;熔煉工序應采用密閉熔煉、低溫連續熔煉、多室熔煉爐熔煉等技術,并在負壓條件下生產,防止廢氣逸出;鑄錠工序應采用機械化鑄錠技術。
(十)廢鉛蓄電池的廢酸應回收利用,鼓勵采用離子交換或離子膜反滲透等處理技術;廢塑料、廢隔板紙和廢橡膠的分選、清洗、破碎和干燥等工藝應遵循先進、穩定、無二次污染的原則,采用節水、節能、高效、低污染的技術和設備,鼓勵采用自動化作業。
三、大氣污染防治
(一)鼓勵采用袋式除塵、靜電除塵或袋式除塵與濕式除塵(如水幕除塵、旋風除塵)等組合工藝處理鉛煙;鼓勵采用袋式除塵、靜電除塵、濾筒除塵等組合工藝技術處理鉛塵。鼓勵采用高密度小孔徑濾袋、微孔膜復合濾料等新型濾料的袋式除塵器及其他高效除塵設備。應采取嚴格措施控制廢氣無組織排放。
(二)再生鉛熔煉過程中,應控制原料中氯含量,鼓勵采用煙氣急冷、功能材料吸附、催化氧化等技術控制二噁英等污染物的排放。
(三)再生鉛熔煉過程產生的硫酸霧應采用冷凝回流或物理捕捉加逆流堿液洗滌等技術進行處理。
四、水污染防治
(一)廢水收集輸送應雨污分流,生產區內的初期雨水應進行單獨收集并處理。生產區地面沖洗水、廠區內洗衣廢水和淋浴水應按含鉛廢水處理,收集后匯入含鉛廢水處理設施,處理后達標排放或循環利用,不得與生活污水混合處理。
(二)含重金屬(鉛、鎘、砷等)生產廢水,應在其產生車間或生產設施進行分質處理或回用,經處理后實現車間、處理設施和總排口的一類污染物的穩定達標;其他污染物在廠區總排放口應達到法定要求排放;鼓勵生產廢水全部循環利用。
(三)含重金屬(鉛、鎘、砷等)廢水,按照其水質及排放要求,可采用化學沉淀法、生物制劑法、吸附法、電化學法、膜分離法、離子交換法等組合工藝進行處理。
五、固體廢物利用與處置
(一)再生鉛熔煉產生的熔煉浮渣、合金配制過程中產生的合金渣應返回熔煉工序;除塵工藝收集的不含砷、鎘的煙(粉)塵應密閉返回熔煉配料系統或直接采用濕法提取有價金屬。
(二)鼓勵廢鉛蓄電池再生企業推進技術升級,提高再生鉛熔煉各工序中鉛、銻、砷、鎘等元素的回收率,嚴格控制重金屬排放量。
(三)廢鉛蓄電池再生過程中產生的鉛塵、廢活性炭、廢水處理污泥、含鉛廢舊勞保用品(廢口罩、手套、工作服等)、帶鉛塵包裝物等含鉛廢物應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處理。
六、鼓勵研發的新技術
(一)減鉛、無鎘、無砷鉛蓄電池生產技術。
(二)自動化電池組裝、快速內化成等鉛蓄電池生產技術。
(三)卷繞式、管式等新型結構密封動力電池、新型大容量密封鉛蓄電池等生產技術。
(四)新型板柵材料、電解沉積板柵制造技術及鉛膏配方。
(五)干、濕法熔煉回收鉛膏、直接制備氧化鉛技術及熔煉渣無害化綜合利用技術。
(六)廢氣、廢水及廢渣中重金屬高效去除及回收技術。
(七)廢氣、廢水中鉛、鎘、砷等污染物快速檢測與在線監測技術。
附件2
廢電池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一、總則
(一)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防治環境污染,保障生態安全和人體健康,指導環境管理與科學治污,引領污染防治技術進步,促進廢電池利用,制定本技術政策。
(二)本技術政策適用于各種電池在生產、運輸、銷售、貯存、使用、維修、利用、再制造等過程中產生的混合廢料、不合格產品、報廢產品和過期產品的污染防治。重點控制的廢電池包括廢的鉛蓄電池、鋰離子電池、氫鎳電池、鎘鎳電池和含汞扣式電池。
(三)本技術政策為指導性文件,主要包括廢電池收集、運輸、貯存、利用與處置過程的污染防治技術和鼓勵研發的新技術等內容,為廢電池的環境管理與污染防治提供技術指導。
(四)廢電池污染防治應遵循閉環與綠色回收、資源利用優先、合理安全處置的綜合防治原則。
(五)逐步建立廢鉛蓄電池、廢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等的收集、運輸、貯存、利用、處置過程的信息化監管體系,鼓勵采用信息化技術建設廢電池的全過程監管體系。
(六)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為危險廢物的廢電池按照危險廢物管理。
二、收集
(一)在具備資源化利用條件的地區,鼓勵分類收集廢原電池。
(二)鼓勵電池生產企業、廢電池收集企業及利用企業等建設
廢電池收集體系。鼓勵電池生產企業履行生產者延伸責任。
(三)鼓勵廢電池收集企業應用“物聯網+”等信息化技術建立
廢電池收集體系,并通過信息公開等手段促進廢電池的高效回收。
(四)廢電池收集企業應設立具有顯著標識的廢電池分類收集設施。鼓勵消費者將廢電池送到相應的廢電池收集網點裝置中。
(五)收集過程中應保持廢電池的結構和外形完整,嚴禁私自破損廢電池,已破損的廢電池應單獨存放。
三、運輸
(一)廢電池應采取有效的包裝措施,防止運輸過程中有毒有害物質泄漏造成污染。
(二)廢鋰離子電池運輸前應采取預放電、獨立包裝等措施,防止因撞擊或短路發生爆炸等引起的環境風險。
(三)禁止在運輸過程中擅自傾倒和丟棄廢電池。
四、貯存
(一)廢電池應分類貯存,禁止露天堆放。破損的廢電池應單獨貯存。貯存場所應定期清理、清運。
(二)廢鉛蓄電池的貯存場所應防止電解液泄漏。廢鉛蓄電池的貯存應避免遭受雨淋水浸。
(三)廢鋰離子電池貯存前應進行安全性檢測,避光貯存,應控制貯存場所的環境溫度,避免因高溫自燃等引起的環境風險。
五、利用
(一)禁止人工、露天拆解和破碎廢電池。
(二)應根據廢電池特性選擇干法冶煉、濕法冶金等技術利用廢電池。干法冶煉應在負壓設施中進行,嚴格控制處理工序中的廢氣無組織排放。
(三)廢鋰離子電池利用前應進行放電處理,宜在低溫條件下拆解以防止電解液揮發。鼓勵采用酸堿溶解-沉淀、高效萃取、分步沉淀等技術回收有價金屬。對利用過程中產生的高濃度氨氮廢水,鼓勵采用精餾、膜處理等技術處理并回用。
(四)廢含汞電池利用時,鼓勵采用分段控制的真空蒸餾等技術回收汞。
(五)廢鋅錳電池和廢鎘鎳電池應在密閉裝置中破碎。
(六)干法冶煉應采用吸附、布袋除塵等技術處理廢氣。
(七)濕法冶金提取有價金屬產生的廢水宜采用膜分離法、功能材料吸附法等處理技術。
(八)廢鉛蓄電池利用企業的廢水、廢氣排放應執行《再生銅、鋁、鉛、鋅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4)。其他廢電池干法利用企業的廢氣排放應參照執行《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4),廢水排放應當滿足《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和其他相應標準的要求。
(九)廢鉛蓄電池利用的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由《鉛蓄電池生產及再生污染防治技術政策》規定。
六、處置
(一)應避免廢電池進入生活垃圾焚燒裝置或堆肥發酵裝置。
(二)對于已經收集的、目前還沒有經濟有效手段進行利用的廢電池,宜分區分類填埋,以便于將來利用。
(三)在對廢電池進行填埋處置前和處置過程中,不應將廢電池進行拆解、碾壓及其他破碎操作,保證廢電池的外殼完整,減少并防止有害物質滲出。
七、鼓勵研發的新技術
(一)廢電池高附加值和全組分利用技術。
(二)智能化的廢電池拆解、破碎、分選等技術。
(三)自動化、高效率和高安全性的廢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的模組分離、定向循環利用和逆向拆解技術。
(四)廢鋰離子電池隔膜、電極材料的利用技術和電解液的膜分離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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