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騎電動車也算酒駕?是的,有人面臨被判刑!
[提要] 很多駕駛人以為騎電動車喝酒與騎自行車喝酒一樣,不算什么大事。如果這樣想,你就錯了。
很多駕駛人以為騎電動車喝酒與騎自行車喝酒一樣,不算什么大事。如果這樣想,你就錯了。
深圳首例!寶安男子醉駕電動車被刑拘
11月8日20時57分許,深圳交警在寶安區沙井街道沙井路某路段設卡查車時,發現陳某渾身酒氣駕駛著一輛無號牌二輪電動車,隨即將其攔下。
陳某所騎電動自行車重量達98KG、時速可達60KM,已達到機動車標準(檢驗認定為摩托車)。目前,陳某因醉酒駕駛機動車,被以危險駕駛罪進行立案處理,并于11月9日,被刑事拘留移送寶安區看守所。
據調查,陳某雖持有C1小汽車駕駛證,但并未取得摩托車駕駛證,屬于無證危險駕駛。這也是深圳交警現場查獲的首例電動自行車危險駕駛案件。
黑龍江省首例!醉駕超標車定罪判刑
當時李某認為自己騎的是電動車,不屬于機動車范疇,所以即便喝酒交警部門也無權進行處理。現場交警便告知李某,其駕駛的電動車目測已經接近機動車標準,不屬于純電動車,因此將其帶回交警大隊。
黑龍江省大澤司法鑒定中心對李某所駕駛的電動兩車進行鑒定,判定該車屬于機動車范疇內的“電動兩輪輕便摩托車”。
李某涉嫌危險駕駛案件已移交嘉蔭縣人民法院,即將進行判決。
相關知識普及
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所謂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據公安部、工信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2011年6月下發的《關于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的通知》顯示,“時速不超過20公里、整車質量(重量)不大于40公斤”為電動自行車的及格線,不符合該標準的均為超標車,禁止生產、銷售、上路。”
自2012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2)明確規定,設計時速在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重量超過40公斤的電動車被作為“輕便摩托車”而納入機動車管理范疇。
轉載請注明“電動車商情網”:
http://www.q88888888.com/news/html/201711/2017111410242173.htm
正在加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