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賠償23萬元!共享電動車發展存巨大隱患!
[提要] 近日海淀區法院審結一起民事案件,某共享電動車企業被法院判罰23萬元。這是共享電動車企業首次因為交通事故被消費者起訴而敗訴的案例,從中也暴露出共享電動車發展存在的巨大隱患。
近日海淀區法院審結一起民事案件,某共享電動車企業被法院判罰23萬元。這是共享電動車企業首次因為交通事故被消費者起訴而敗訴的案例,從中也暴露出共享電動車發展存在的巨大隱患。
原告小李他用手機APP租賃了被告公司所有的共享電動車一輛,騎行過程中與行人身體接觸,造成己方受傷、行人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事故。為此,小李支出了醫療費和賠償金。涉案車輛經鑒定屬于機動車,現小李要求被告公司賠償32萬余元。
法院經調查發現,小李事發時未滿18周歲,被告公司為某手機APP軟件的開發運營商,主營電動自行車的共享騎行服務,該APP需實名認證,提示須年滿16周歲方可騎行。
共享電動車被認定為機動車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公司與小李之間系車輛租賃合同法律關系。被告公司通過公司開發運營的APP提供的是電動自行車的共享服務,但事故車輛經鑒定為機動車,無號牌、無行駛證,被告公司未盡到提供符合約定車輛的義務。
法院還查明,被告公司提供的車輛,無論從重量及限行速度,均非18周歲以下未經專門的交通安全教育和駕駛技能培訓的小李所能掌控。因此,被告公司在履行租賃合同中違反法律規定,違反雙方約定,構成違約,應對小李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但小李作為用戶,應當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做到安全騎行、確保騎行安全,但他未確保安全,事發后也未保護現場,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故對事故所造成的損失,也應自行承擔一定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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